工厂进出厂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 为维护厂区秩序和安全,并使出入厂区的人员、物资、车辆的管理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管理。
第三章 本司员工出入厂管理
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进出厂区须到签到机前自觉排队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违者罚款30元,由门卫负责监督。
第四条 员工进入厂区着装(识别证)规定:1、员工进厂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或赤膊、赤足。
2、除公司领导准许可免穿工作服《但要挂识别证)外,员工上班时间进入厂区均须穿工作服,(包括星期天及晚上加班,上班中途外出公事可免穿)未领工作服的员工须佩服戴识别证。否则,门卫有权制止其出入厂区。
3、识别证应贴妥照片,由公司办验印后发给方为有效。
4、员工遗失识别证后,应立即向公司办申请补发,如有重领或原证已找回不上交而故意使他人蒙混出入厂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识别证应妥善保存,调离职时由公司办负责收回。
第五条 员工出入厂区,如携带有物品应主动出示,接受门卫检查。
第六条 员工工间外出的规定:
1、员工在上班时间外出,须持手续完整的《外出放行通知单》交给门卫后方可外出。
2、《外出放行通知单》上必须写明外出的具体事由及注明公事或私事(无注明一律按私事处理),一般员工外出须经部门主管批准,部门主管外出须经公司副总批准。对于手续不齐全者,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3、凡员工外出,门卫必须登记其外出时间,返厂时间及外出的性质(公事或私事、有条或是待补)并在月出勤结算日交公司办,由公司办按规定处理。
4、因故请假或待料者,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厂。
5、下班时间除公务外,禁止员工逗留厂区或部室。员工连班、加班须由部门主管书面通知门卫室。
第四章  来宾出入管理
第七条 外来人员进厂、门卫须查明来访事由,并做好来访登记,同时马上与受访部门(或人员)联系,经受访人员(或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八条 外来人员凭证出入厂区(须佩挂在胸前等显服位置)。其中:“贵宾证”适用于业务洽谈及参观访问的人员:“出入证”适用于送货、施工、收废、应聘等人员。
第九条  门卫应作好客人的带路(或引路)工作,不得任其进入厂区。原则上受访人员宜在会客室接待来宾。
第十条 公毕出厂时,来访人员应将“出入证”或“贵宾证”交还门卫,方可离厂,并由门卫签注出厂时间。
第十一条 由公司领导陪同的重要客人进厂,可免于以上手续。
第十二条 新厂房为公司生产重地、来宾须由公司有关领导陪同,或持有公司有关领导签字的批准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申请单》方可进入。违者,将查明责任归属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与企业生产、工作无关的推销人员和小商小贩及衣冠不整者进入厂区。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除公事接治外,一律谢绝接待亲友私事来访,特殊情况须经部门主管以上领导同意,会面应简短迅速。
第五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进厂上班,车辆必须按公司指定地点整齐停放。随车辆进厂的物品(如雨具等)应随车存放,原则上不得带入车间等工作场所。
第十六条 外来车辆进厂由门卫指挥,按指定位置单独停放,两轮摩托车不得停放在部室门口,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车间。
                          第六章  物资出入厂管理第十七条 任何物品出厂都必须办埋《货物出门证》,经门卫仔细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十八条 公司办用完一本《货物出门证》,必须将门卫室的《货物出门证》收回与存根核对。如有疑问、应立即查询,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
第十九条 厂商交货车辆,门卫必须登记其车牌号,装运品名、出入厂时间等,以备查核。
第二十条 产品出库装车须有仓管员在场,同时要将出库单交给门卫后方可出厂。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发货人员填写便条,事后补办手续,时间不超过1天。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采购或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外,严禁任何人或车辆携带危险品、易爆易燃品、凶器、照相机、描绘工具等进厂。
第二十二条 晚上1点后,严禁任何人或装卸货物车辆进出厂区。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出入厂管理过程如有发现异常情形,门卫应立即向公司办汇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1999年12月10日的《出入厂管理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中与此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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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04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入厂,维护本厂正常的内部治安秩序,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厂的生产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本厂职工必须准时上下班。门卫人员必须对迟到或早退人员在进出厂门时进行登记,任何人员在上班中途时间进出厂门,均应按《行政后勤人员考勤制度》主动配合门卫进行查验或登记;对拒绝登记者,不得放行进出厂门。任何人均不得刁难门卫,对不听劝阻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若故意肇事,与门卫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者,依据情节轻重处以20-100得罚款,属本厂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 本厂职工必须佩戴出入证进出厂上岗工作。门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厂的任何人员进行询问,查验证件。若发现不佩戴出入证者可给予每次10元的罚款。任何人员在进厂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不得刁难滋事,若不听劝阻、故意肇事,按第一条规定处罚;

三、 长期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必须办理并佩戴出入证(10元/个)进出厂,由保卫组对该类人员建档管理;外来人员,应自觉到保卫组办理临时出入证(交押金10元);总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允许其佩戴公司出入证,若不能出示总公司出入证者,必须在入厂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 因公来厂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证)在入厂时填写会客单,且在门卫人员征得接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厂接洽工作,进厂接洽工作人员出厂时交回会客单经门卫核对注销后方可出厂。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凭其公司出入证即可放行进厂,不能出示公司出入证者,仍按前规定执行。

五、 本厂拒绝小孩进厂。无论本厂职工子女或外来小孩,均不允许放行进厂。若发现有小孩在厂区游逛,对当班值勤门卫和小孩监护人分别罚款30元/次。若不能追究到小孩监护人的,对当班值勤门卫加倍处罚。

六、 无论因公因私的进出厂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携带与本公司类似物资进厂,若随身携带有与本公司类似物资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带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方可出厂,若发现带物出厂,而手续不全者,将对携带者给予50-100元罚款;若查实属携带本厂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理。

七、 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门卫人员有权对任何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驾驶室,或后备箱),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刁难。凡随车自带物品,原则上不准带进厂,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运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到门卫交验物品,方可放行出厂,若发现出门手续不全者,将对出门条项目签批负责人和车主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若驾驶员不听从执勤门卫人员的指挥,违令驾车强闯厂门,给予200元罚款;门卫发现出厂产品与出门条上标识品种、状态或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组,保卫组有权对业务员或驾驶员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按本厂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八、 值班门卫有权对任何人带出厂门的任何可疑物品进行检查,若发现夹带本厂生产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以5-10倍的罚款;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九、 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位,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故意刁难。若徇私枉法从中作弊,发现一次,给予20-200元罚款,同时对举报者按罚款金额的50%进行奖励。

十、 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

十一、 本规定从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厂

200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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