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进行调整,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发布。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等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和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教育实践基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生活常识教育,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氛围。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制度,促进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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