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集体供暖具体细则

我就是想知道国家对这集体供暖有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比如说多少钱一平米 室内温度不得低于多少度!!!

001 关于集体供暖
00政府以下发红头文件等形式支持供热企业向小区业主收取集中供热入网费(初装费、改造费)行为涉及违反的法律如下:
00一、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它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00在隆化县从事供热经营的龙霄热力公司是一个企业,其经营行为只是一个企业的行为,而在政府的有关错误行为的推动下它似乎成为了政府的一部分,似乎它的行为是政府的行为,是在给隆化人民供热这方面来代政府管理隆化人民来了。政府的此举对其它供热企业来说就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的此行为应由上级机关即由承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00二、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00供热公司提供的是一种商品即热能,而隆化有的小区的物业公司从事的经营中也有供热这一商品,做为小区业主,做为消费者,他们有权选择购买谁提供的商品。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替热力公司向消费者强行推销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00小区物业公司如果向业主收取所谓的入网费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00一、如果物业公司擅自更换小区内的锅炉则其侵犯了小区业主的物权,违反了《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因为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锅炉等)是小区内的业主共有的,其所有权是业主,物业公司做为业主的“雇工”对业主所有的物无权处分。
00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象更换锅炉这样的事项,小的区业主委员会都无权做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决定的。
00二、如果小区的物业公司更换了小区的锅炉,并要向业主收取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入网费、检测费、初装费等等),而业主不同意交纳时,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订立了包括供热的物业合同, 则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护。”物业公司更换小区的锅炉,并向业主收取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的行为是单方面改变合同的履行方式的行为,对合同的另一方来说是无效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只能由物业公司承担,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了(比如因此而不能正常供热带来的损失)还应给予赔偿。
00小区业主与热力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热力公司如不经小区的业主的合法权力机构同意就向业主强行推销它的供热,构成强迫交易的行为。如此更是无权向业主收取取暖费的。即便小区业主的权力机构同意热力公司给小区供暖了,取暖费也应由热力公司直接收取,如由物业公司代收,则不得加收额外的手续费。这在北京己有了地方性的法规。取暖费的价格则不得超过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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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3
  集体供热一般是城市(镇)的一种供热供暖机制,涉及供热的省、市、自治区都制定地方法规——《XX城市供热条例》,省以下的各级政府也会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规范,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具体细则。比如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就是该省最权威的、最具有操作性的法规。
第2个回答  2012-11-20
没有国家的规定,但是各市政府有行政公务,要求供暖必须达到怎样的程度。
第3个回答  2012-11-16
好象有的,我听说过,但具体条款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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