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6-06-12
楼下的回复好有道理啊,劳动法是保护双向性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是保护企业的合法用工权,如果个个都像提问者一样,有事就开溜,有高薪就跑路,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谁负责,到时候,又嚷嚷的说资本家的嘴脸,坑害农民工,拉横幅的,唉,法律明确规定,离职员工只需要书面提交申请离职后,继续正常工作满三十天,即可离职,不需要理会企业批还是不批,只需要做到这一点的,企业就必须要支付工资,没得说,现在你是选择没提前三十天,拍拍屁股就走人的做法,企业是有权利暂停支付你的工资且是否作为企业的经济补偿的,这是后话,其次,企业是需要账目清晰明白的,因此,有你的工资清单,且要做你的工资清单,是符合会计法要求的,更是企业体现了成本会计的专业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自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