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得法律的朋友帮忙看下。我有位长辈想把他的一处房产送给自己的女儿和外孙,不想女婿得到,应该怎样做

具体情况是女儿女婿不和,但男方不肯离婚,老人想把名下的房产送给自己的女儿,又怕被女婿霸占了。老人的想法是找公证处办理公证,把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指定只能由女儿继承,如果女儿出现意外则由外孙继承,女婿不得插手或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争夺房产。请问这样做合法吗,能不能达到老人的初衷?如果不可以,应该怎样办理相关的手续,麻烦大家啦请懂法的朋友耐心看下,谢谢

1、老人可先将房子赠与给女儿,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女方一方所有。具体可先公证,再过户。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女儿可以下遗嘱并公证,指定继承开始后,由外孙一人全额继承房子。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后,就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故遗嘱应由女儿来立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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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7
公证只是“见证”,不能替代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公证也不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扔。公证处懂法,违法违规的事不会受理——例如住宅期房转让协议。
继承发生于被继承人离世。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为了规避法定继承中特定的某利益相关人介入,老人在世时可立遗嘱。若立遗嘱的过程委托公证处来办理,则他们会把事办得很严谨,从而更有法律效力。公证的作用仅此而已。否则,遗嘱留有瑕疵(文字和程序上),会被利益相关人抓住从而否定该遗嘱的有效性。
有了经公证的继承遗嘱,也要等到被继承人离世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去房产交易所办理。
第2个回答  2012-10-27
可以的!房产是老人的合法财产,老人可以自由处置,
就是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啊,房产证上面和过户登记处都只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不放心的话可以再写个遗嘱,说明指定女儿一个人继承,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然后办理公证。这样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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