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辞职为由,不给我发过年的法定假日加班费。劳动法有没有明确规定

如题所述

1、劳动法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150的加班费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200的加班费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300的加班费用。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6条、37条、38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辞职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用”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据理力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出面帮助解决,或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后发起诉讼。
如果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确实造成了客观损失,是应当赔偿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26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6条、37条、38条、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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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28
有规定
第2个回答  2016-03-28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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