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

如题所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关键词。如果未形成实际支出,该项计提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取消“预提费用”科目,将“预提费用”科目原来核算的内容归集到了“预计负债”、“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本文谈到的预提费用指的不是会计科目,而是其核算内容。
会计与税法的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说明税法对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事项计提的相关费用、负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例如计提的售后服务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说明有的费用确定已经发生,虽然尚未支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扣除,例如计提的利息等。


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核算。税法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原则上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又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收付实现制。税法和会计存在的这些差异在日常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不处理,但在年底进行年度申报时必须进行调整。笔者先从各项“预提费用”入手,逐一说明企业年度申报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


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例如,2011年10月甲企业与某银行签订了一笔贷款,合同约定按季付息,2011年甲企业共计提贷款利息3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合同规定该利息应于2012年1月支付,那么根据税法规定,甲企业2011年计提的3万元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的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出了规定,即所谓的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例如,甲公司经国家批准2011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某项工程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50亿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工程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应当在该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产生弃置费用25亿元,适用10%折现率,现值系数0.0221,弃置费用现值即为25亿×0.0221=5525(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甲公司计提的5525万元弃置费用允许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在以后使用过程中通过折旧费用税前扣除。如上述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则不可税前扣除。


计提的售后服务费不能税前扣除


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企业对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预计将要发生的支出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税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2011年销售手机100万台,根据权责发生制及谨慎性原则,年底按每台30元计提售后服务费,计提销售费用3000万元,待下年实际发生维修服务时冲减预计负债。那么甲公司计提的3000万元销售费用在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增,待实际发生时再作纳税调减。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对未决诉讼、亏损合同、重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年底时若尚未发生,均属于不确定的支出,税法不认可,在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整。


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应在实际发生时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且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还不能超过限额。年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若有余额,说明计提的费用尚未支付,应进行纳税调整,待下年实际发放时调回。实务中企业按月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一般都进行了扣除,因为企业通常是本月支付上月的工资,所以全年来考虑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量,只需对年末未发放部分进行调整即可。


例如,甲企业2011年12月预提工资100万元,年终奖50万元,尚未发放,于2012年1月发放。那么在汇算清缴时,2011年应纳税调增150万元,2012年发放时再作纳税调减。


预付的租金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预付下年租金应计入下年的成本、费用,本年不允许税前扣除,当然税法此处与会计规定相同,企业只要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即可。如果会计核算出现差错,将预付下年的租金计入当月费用,则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和纳税调整。


例如,甲企业办公楼是租用的,2011年底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支付2012年的租金120万元。那么120万元租赁费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为2012年的费用,不允许在2011年进行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坏账准备(金融、保险机构除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2-01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