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授权的专利再检索有什么用处?对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用处大吗?

已经授权的专利再检索有什么用处?对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用处大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多大的价值?

楼主是指专利检索报告吧!专利检索报告主要是运用在专利权无效案件和侵权案中的。例如在专利侵权案子里面,被告通常会提出无效你的专利权,企图中止诉讼;但如果你做了检索报告并且在报告中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那么他提出的无效专利权的申请会无效,诉讼继续;当然,如果在专利检索报告中发现你的专利有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那么你的专利就失效了!通俗点来说也算是一张验明正身的报告吧!追问

按照您的解释,我的理解是“最好是在接到专利授权通知书后,还未办理授权手续时做专利检索报告最为合适。理由是:1、基本确定了能获得授权。2、可以避免专利被他人无效掉。”对吗?

追答

检索报告必须是在专利得到授权之后才能做的!所以是不可以的!

另外,专利的授权与检索报告是两码事!而且检索报告是授权之后的事!

要避免他人的无效,那必须是要自己在申请专利之前做好市场的检索,看有没有跟自己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这些都是要自己去避免的!另外要提一下的就是,实用新型和外观都只进行初审,那就存在,哪怕你的专利和A的一样,你比他申请在先,A在后申请也有可能获得专利。这个时候检索报告就起到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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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8
检索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实际上是对专利稳定性进行评价的重要证据。

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合格就可以授权,会造成原本不该授权的专利得到授权。为了对公众进行法律救济,就产生了无效宣告程序。
对于稳定性不强的专利,被控侵权方提出无效宣告,则诉讼就会中止。
有了检索报告或者评价报告,能够证明专利具备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则专利稳定性就有保障,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有利于维权。
而且在转让专利或者许可专利时,稳定性强的专利才会让受让人放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05
你所说的应该是专利检索报告,现在已经更名为专利评估报告。
最高法院颁布的与该修正案相配套的《规定》则明确规定: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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