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高人帮我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以及背书 做个通俗的解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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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将手持票据交付他人或接受他人交付的票据。
1、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
  背书,就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来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简单地说就是,A给B开了一张汇票,A是开票人,B是持票人也是受让人;B把这张汇票送给C,在汇票背后写明情况并签上自己的名源字B,这个时候,B是背书人,C是被背书人,C成为新的持票人;以此类推。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
2、怎么区别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首先在汇票背后签名的都是背书人。但是由于汇票背书是连贯的,因此一个背书人唯一对应一个被背书人。
  最后持票的人肯定是被背书人1,把票背书给他的人就是背书人1。但是这个背书人1,在前手交付中,他是一个被背书人2,他的前手就是背书人2。

扩展资料:
背书方式: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与海运提单的背书的区别和关系看: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被保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补偿权。所以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单的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
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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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背书人,为没有背书前的收款人。
被背书人是背书后的收款人。
就是说,背书人将收款的权利让渡给被背书人。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原收款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后的收款人)。
打比方来说;我给你开了一张支票。然后你把支票给了王二。你就是背书人。而王二就是被背书人。简单的说,背书人,是付款方,而被背书人,是收款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06
  背书也就是我把这张票据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的行为,所以两个人要先在票据上背书,也就等于签个证明把这票据转让给谁。
  背书人就是票据的持有人,也是转让这票据的权利人。被背书人就是接受转让的人。
这样给你解释能容易理解点吧,希望能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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