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哪一条规定可以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的?

如题所述

保险法中的第88条减额缴清规定可以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即保单生效一年后,且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保险费一次性进行减额交清处理。同时相应减少合同的保险金额,再以相同的合同条件享有减少后的保额保障。可以理解为把大保险换成小保险,保额由原来的降低就是减额,投保人不用再交保费就是交清。也就是说用曾交付过的全部保费作为现金价值减掉所有扣除项目后的金额抵消了剩余保费,保险合同保障的责任没变。但是通过减额交清,原保单的保额也降低了,与最后实际交付的保费形成对等。

拓展资料:保单现金价值
1、所谓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2、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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