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工伤事故,肺部出血,横骨骨折,私了还是工伤鉴定?应该怎么赔偿?

本人父亲在工伤上发生了工伤事故,导致横骨骨折、肺部出血,在医院治疗约15天(治疗费2万左右),医生建议出院后休息3个月(还不知道能不能继续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父亲在深圳上班,每月挣5000左右,老板想私了,应该要求赔偿多少呢?还是申请工伤鉴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评残、计算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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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07
申请工伤肯定对你们有利。可以先到人保局去申请认定工伤。需要提供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认定出来是,那么在法定了停工留薪期里,该员工的工资待遇不变,单位要照常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康复费、护理费等有工伤保险报销,没有保险,单位负担。伤情稳定了之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再享受伤残待遇。
但是工地上没有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是比较困难的。需要你们收集证据,如工号工牌、工作服、各种记工记录、包括领导承认的录音字据等等。如果认定不成功要私了,具体数额可以参照工伤的待遇数额来确定。
第2个回答  2014-09-07
骨折有内固定九级,没有内固定十级,如果走法律程序赔偿需要出示工资的证明,不是你说月收入多少就多少,需要工资条上面有公司的章,打卡上必须要公司的账号,个人建议私了,法律程序麻烦,有劳动合同还好,没有合同还需要证明劳动关系,至于赔偿嘛,大概十万左右吧!深圳赔偿也不高,有十万就差不多了基本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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