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记分周期是从初次领证日期开始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例如2017年11月4日取得驾驶证,那么到2018年的11月3日是一个记分期。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
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
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受教育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申请参加满分考试时可以同时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车辆管理所按照自愿降低后的准驾车型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记分周期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证的12分是从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例如2019年5月1日领取的驾驶证,记分周期开始时间就是2019年5月1日,结束时间就是12个月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以上内容参考 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