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06年底开始实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但是对于具体操作,实际是有争议的,特别是父母的权利到底有多大的问题。一些省市已经出台规定,父母等监护人也不可拆信。
追问还能再简练些吗
追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如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追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