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得的税后利润100万,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税法上又是如何核算的呢?

税法上应该还原成含税收入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计入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31行 吗??那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算不算入企业收入总额中,在主表31 行之前有没有体现呢???急等答案,谢谢。

  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得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上,你先将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税收入,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应缴所得税,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需要补缴。但还需要查找国家是否和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签订过税收饶让协议,如果签订过的,也不需要补缴。

  申报表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满意的话,请给个最佳答案。追问

你好,谢谢您的回答,但是还有的一点不明白,如果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回的利润 计入投资收益,那所得税主表 30行 实际应纳税额 不就包含了 这部分境外利润 应该缴纳的税,那紧接着 31行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不就 重复 了 ,这部分利润算了两遍,请问 怎么理解,谢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2-27
主表14行减境外所得已经减去了境外收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