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国有企业改制时,曾有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即折股数量不得低于净资产的65%。现有一净资产3亿、总股本1亿的客户拟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形式改制。国有股现占有90%的权益。问:改制完成后的总股本该以何种原则确定?说法一.改制后的总股本不得低于1.95亿(3亿×65%),因为国有权益折股必须适用65%的规定。说法二.改制后的总股本可以自行设定,不必遵循上述65%的规定。65%是很老的规定,其适用背景是,上世纪90年代多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是采用剥离部分资产的形式,外部投资者的入股比例可能和国有股的折股比例不一致,所以规定65%下限能防止国有权益流失。整体变更时各类股东的折股比例都一致,因此也就无所谓65%的限制了。我倾向于认可说法二,不知大家以为如何?并能否提供有关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