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劳动法对临时工有什麽说法

如题所述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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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临时工在劳动法实施后,应当不存在了,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还是有区别的,比如国企改革时,劳动局招用的,和自主用的所谓临时工待遇是不一样的。
以劳动合同约定权力义务的,应当按劳动法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用的临时工,按劳动法规定享受权利。
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的临时工,必须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才能适用劳动法。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改变了这一现状,只要用工,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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