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条例 未参加保险出工伤后补交保险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说未参加保险的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支付费用,下面又说补缴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到底什么意思????????????出工伤之前没买保险的,出工伤之后补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了?
我问过 劳动局的了 有没有工伤保险 都可以补 缴点滞纳金 就可以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追答重点是“新发生”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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