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机动车,处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补办保险后退还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警扣留机动车,然后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补办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如果机动车未缴纳交强险,发生事故按已经缴纳处理。也就是:对对方损失不论责任先行赔付,总额12.2万(伤残赔偿金11万;医疗赔偿金1万;其它损失0.2万)。
补缴交强险,罚款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