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刑法中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四种处理方法

如题所述

1.第一行为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主张择一重罪处罚,有的主张数罪并罚。
2.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3.分两种情形:行为人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4.行为人第一行为具有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具有通常性,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客观的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因果进程不一样,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即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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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7
绝对正解根据最新的刑法理论,这个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处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既遂)综合判断,两阶层判断,客观上所实施的捅刀子和抛尸行为造成了故意杀人的既遂结果(相当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甲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抛尸行为不需另行评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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