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是监察制度的里程碑,框架是什么样的呢?

如题所述

唐代监察制度主要有中央监察制度以及地方监察制度两大部分。中央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监察制度、谏官制度以及封驳官制度。地方监察制度主要包括由中央派遣巡察使对地方政府进行监察以及地方政府监察官的自我监察以及录事参军制度。

第一,唐代的中央监察制度。御史台是唐朝监察制度中的核心监察机构,是整个唐朝监察机构中的最高监察机关,直接向皇帝负责。朝廷的文武百官都在御史台的监察范围之内,皇帝主要通过御史台监察机构实现对朝廷百官的权力监督。 根据《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中的记载,唐朝前期御史台的主要成员包括:“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中丞二人,从五品。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其中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御史台的行政长官,其下属包括三类御史,即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和察院监察御史。三院的称谓出现于唐朝,但是将御史分为以上三类,则是沿袭隋文帝旧制而来。《隋书》卷二八《百官下》中记载:“御史台,大夫一人,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十二人。”

第二,唐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唐朝的地方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两种监察方式。一种是来自于中央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皇帝通过向地方政府派遣巡察使的方式,实现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检查。为了更好的对地方官吏实行监察,唐太宗通过派遣巡察使的方式,对全国各个州县进行管理。唐代著名政治家杜佑曾经对这一制度有过非常精辟的描述:“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所说的“使”便是唐朝的巡察使,主要是为皇帝巡查地方政务而临时设置。一般情形成“官经使纬”官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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