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二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 工伤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二)三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三)四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四)五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五)六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六)七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七)八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八)十级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根据以上部分等级规定,植皮的情况可能鉴定为二至八级、 十级伤残 ,实际结果由专业鉴定人员出具,网络信息仅供参考。为避免伤情变化影响结果,认定和鉴定有期限规定,当事人应尽快进行,可自行前往或家属、单位申请,单位拒不配合的可将其告上法庭。申请复议的时间也有限制,需要留意决定书。

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 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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