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不动产证明的开具如下:
1、不动产查询证明一般都需要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大厅窗口找工作人员帮忙开具。
2、只要查询人的查询申请符合相关的查询规定的话,查询人就可以让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帮忙开具不动产查询证明。
3、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清楚查询人是否符合查询资格,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如果审核通过的话,就会现场帮忙开具不动产查询证明。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可以凭借着自己的身份证查询自己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所以业主也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上查找到自己相关的房产登记信息,然后自行打印出不动产查询证明。
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一般被安放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大厅,或者是被安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等等。
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1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3、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缴纳票据;
14、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和面积等材料;
15、费用缴纳票据;
16、单位申请办理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7、有抵押的,提交期房抵押转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不动产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开发商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4、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