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私人老板不签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缺乏法律意识

虽说现如今大家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多数人都是选择性了解。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法》多数是为了知道自己在劳动合同中可享有哪些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而用人单位的老板股东对《劳动合同法》的兴趣相对较低,更愿意学习了解《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公司老板通过学习《公司法》,了解更多股东权利义务,通过学习《合同法》相关知识,了解日常业务合同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相对而言,公司老板更愿意学习《公司法》《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未依法签订的法律责任,也许并不了解。

二、不愿意为劳动者交社保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保机构责令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则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对用人单位而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很大的一笔费用。所以,很多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者,以期望能规避劳动合同关系,从而达到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减低社保用工成本的结果。

三、不愿意承担辞退赔偿责任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依法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与劳动者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反之,导致劳动者离职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则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违法辞退的赔偿金的两倍。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缺少了能够直接正面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利证据,用人单位则有可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辩称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非劳动合同用工关系,从而免除辞退劳动者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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