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什么情况下会退侦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
1.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八十一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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