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有哪些
1、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3)保修期限不同: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缺陷责任期的作用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的作用包括: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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