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业务专用章由法务部统一管理。法务经理、风险控制中心主管、非诉中心主管各保管一枚印章。各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他人。 用印人所在分行、组别和法务对盖章材料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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