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四个责任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是政治责任;二是市县两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三是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直接责任;四是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协同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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