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人员的管理。2、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扶。3、对他人采用冒名顶替等办法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的,经核实后,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并收缴核销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4、非职工过错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停止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但由财政部门继续为其补贴社会保险费,直到合同期满。5、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自动离职、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本人不得享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待遇。6、对自动离职、退休、解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劳动保证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由财政部门停发公益性岗位等各项补贴。

法律依据:《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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