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接待救助人员流程 要细点

如题所述

一、救助原则

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对求助人员进行甄别,为符合救助条件

人员提供暂时食宿,进行管理教育,帮助其返回住所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救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救助、无偿受助的原则。

二、接待和接收

救助站全天24小时接待、接收求助人员。

1.对来站求助人员,解释有关救助规定并解答疑问,登记求助人员情况表。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要求填写救助申请表,无能力填写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在表中注明、由求助人员签字或按指印。

三、安全检查和财物管理

求助人员受助后,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需由工作人员代管的,填写物品保管表,给予暂时保管,离站时领回。

四、询问和联系

受助人员进站后24小时内,必须对其进行询问,询问情况在求助人员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并根据询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1.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终止救助,告知其理由后劝导离站。

2.发现受助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3.符合救助条件的,有亲友或单位联系的,帮助联系其亲属或单位;无亲友或单位联系的,与其户口所在地联系。

4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上领导研究处理。

五、管理

1.受助人员入住后,救助站为其提供食宿。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受助人员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告知站内有关规定,保持宿舍卫生整洁、安全有序。

2.对受助人员有伤病的,询问病情后予以登记,根据情况予以诊治。发现朋传染病、精神病的,采取隔离措施及时送指定医院医治。

3.助人员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及时送医院救助。

4.工作人员发现受助人员有自杀、自残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详细记录事情经过,做好看护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使其放弃自杀、自残念头,并及时与他们的亲属、单位或流入地政府取得联系接回。

5.工作人员发现助人员打架、闹事的应立即制止,制止不了的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6.受助人员在站内死亡的应立即向站领导及上级科室报告,并报公安部门查实备案,根据情况依法处理。

六、离站

1.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根据救助需求结束后,应当及时离站,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应当终止救助。

2.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差的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的人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经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回、无法领回的,站工作人员根据情况送到原籍民政部门协助处理。

3.受助人员经联系核实后,确实无法解决返乡路费的,具有返乡能力的,救助站提供乘车(船)凭证其自返乡。特殊情况的由工作人员制定购票计划购买车票,并护送到车站。

4.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七、信息、档案管理

1.电脑及报表应专人管理,根据受助人员登记表做好录入存储工作,严格档案管理。

2.对每日求助人员情况做好记录、整理、分类、管理、根据要求做好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一、 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来站求助人员,程序如下:
(一)值班人员在接待来站求助人员时,应服务热情,详细了解自愿求助人员的个人情况,向求助人员宣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站内的有关管理制度,使求助人员了解法律知识和具体规定,并向求助人员对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耐心解答求助人员的疑问。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发放《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并指导求助人员填写。求助人员无能力填写的,由求助人员口述值班人员代为填写,并在表中注明,由求助人员签名或按指模确认。
(三)审查《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对求助人员所填情况进行必要的电话联系核实,并记录在案(所打电话号码、所询问核实的人员),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向其讲明理由劝其离站。
(四)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安全检查,(女求助人员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采取自愿、协助的方式,并向求助人员说明理由。将检查的结果填写在《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上,如检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1. 求助人员患重病的需送医院进行救治。
2. 求助人员患有传染病或疑是传染病的,应立即隔离送当地传染病医院治疗,并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和区域进行消毒。
3. 对求助人员检查中如发现吸毒人员或怀疑吸毒人员,除停止救助外,应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4. 对求助人员的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求助人员携带有危险物品或违禁品的应向站领导汇报,由站领导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5. 如发现求助人员与公安机关发出的协查通报人员基本符合的,要进一步了解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案,并向领导汇报。
(五)在对求助人员检查结束后,对求助人员进行照相、并把求助人员信息资料及照片输入电脑,并与上级业务网站登录。
(六)如求助人员须暂时留居的,对求助人员的物品进行清点,(在自愿情况下),贵重物品教育其存放到保管室存放,所带物品要求求助人员妥善保管。对存放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填入救助表内,请求助人员签字确认,待其离站时交其本人,并清点物品,让求助人员确认后离站,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七)值班人员应在《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中填写经办人意见,交业务科保存。
(八)值班人员对暂时留居求助人员要服务周到,照顾好求助人员的生活,发放必须的生活用品,并教育求助人员遵守本站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
(九)由公安、城管部门护送来站的求助人员,应附有一式二份的《护送求助人员登记表》,值班人员应先对求助人员进行口头询问和健康检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予以接收,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后不以接收,并在《护送求助人员登记表》上签明情况。
(十)对由公安、城管部门护送来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值班人员应协同上述部门了解求助儿童的详细情况,包括家庭地址和监护人地址,与当地派出所或当地政府部门联系核实,接收后与儿童福利院联系,值班人员陪同护送部门人员一同送儿童福利院留居。并向站领导汇报。与监护人或当地救助站联系,让他们速来接回。
(十一)对由公安、城管护送来站的无行为能力和精神病人,应妥善安置,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待其病情稳定后再进行调查情况,经查明情况后,与其所在地救助站联系,要求接回所在地。
二、值班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求救人员。
(二)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
(三)不得侵犯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宗教和少数民族政策。
(四)不得歧视、打骂、虐待、侮辱、遗弃受助人员或唆使、纵容他们欧打、体罚、虐待、侮辱受助人员。
(五)敲诈、勒索、侵吞或收受受助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
(六)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或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等行为。
(七)不得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或生产劳动,更不允许使用受助人员干私活。
(八)不得调戏女受助人员,对女受助人员进行性侵犯。
(九)不得非法收缴、罚没受助人员的财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离站、出站:
(一)受助人员求助期满或需求助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离站,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应终止救助。
(二)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站的,工作人员问明情况后,办理离站手续,不得限制。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差的残疾人或其他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的人员须经亲属、所在单位或原籍地有关部门接领方可离站。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应终止救助。
(三)受助人员的亲友或所在单位来站认领的,给予认领出站,并在表格上注明情况。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9-09
如果在此找工作几天,没着落也钱维持生活了。但不想回乡,救助站是怎么处理。
第3个回答  2015-04-09
去了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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