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之前单位是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因为之前有一次,领导让我借调隔离组(疫情防控期间),我当时因为身体不舒服就拒绝了,顺便辞职了。因为我是全职备考公务员的,现在还没工作,政审的时候考察组去了之前我工作的法院,座谈的时候,领导跟考察组的成员说,我跟同事相处关系非常消极,不配合同事领导工作,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考察组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和《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九条“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二)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决定不予录用。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形后面还能报考别的地方公务员吗?如果找个新的单位工作一两年好好表现一下。下一次政审是不是就只去我现在的单位?
档案上没有任何记录,当时是合同工,而且这个事也没有给任何处分处罚,就让我当同事领导面作了检讨,我就辞职了。没想到现在他又把这事拿出来说。昨天我打电话问市委组织部了,她们说我可以继续报考当地的公务员岗位没有任何影响,这次的所有资料也没有入档案,让我在之后的工作中好好表现,下次政审就来我的最近单位考察,如果相关单位没有再反应我有类似情况,考察就可以通过。这样可以宽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