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在借阅图书期间,如遗失图书,应该到哪个部门办理?

如题所述

读者在借阅图书期间,如遗失图书,应该到图书馆的管理员办理解决。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图书馆规定,读者遗失图书文献的,原则上应赔偿与原书相同版本的图书。如无法赔偿相同图书,须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1、单卷纸本文献遗失,十年内出版的,按定价的2倍赔偿;早于十年前出版的,按定价的3倍赔偿,其中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定价的30倍赔偿。

2、多卷纸本文献遗失其中之一者,原则上按全套文献的总价赔付,余书留存图书馆。如该套书中每册文献有单独的isbn号和价格,也可按单册文献的价格赔偿。

3、读者在丢失图书赔偿后30天内,又找到原书时,可将图书交还本馆,凭原赔偿单据退还赔款,超过30天不再退还。

相关信息介绍:

1、馆藏复本较多而又不难补充的一般书刊,按基本价X2赔偿。

2、使用、保存价值较大而又不易补充的书刊,按基本价X3赔偿。

3、无复本的中外文书刊(包括工具书、影印书刊),按基本价X5赔偿。

4、珍本书及绝版书按基本价X10赔偿。

5、成套的多卷书,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卷的,赔偿规定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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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30
图书馆有图书管理员,在系统上面有你的借书记录的话,真的遗失就要照价赔偿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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