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酒店公司,有几间客房,然后还办理客户租房,只收房主手续费(中介费),收入是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我们是酒店公司,有几间客房,然后还办理客户租房,只收房主手续费(中介费),收入是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从 经营交易的实质和税收管理的角度,应客观地认识"长 包房",根据其经营实质进行税收处理。首先,长包房 实质上为一种变相的房屋租赁方式,与其他房屋租赁并无差异,尽管租赁方为宾馆,但根据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经济实质确定应纳税金,而非交易对象。其次,尽管同在一个宾馆,长包房的目的和宾馆其他客人不一致。长包房的目的是办公、居住、餐饮为一体,办公为主要目的,显然与宾馆的营业范围有差异;其他客人则以居住为目的,接受服务的范围与宾馆的营业范围 一致。实质上长包房的营业目的已与宾馆的营业范围有出入,是在基本业务范围之外开拓的另外一种业务——房屋租赁。再次,长包房的租赁期限和宾馆其他客人不一致。长包房的期限一般很长,而其他客人居住期限较短,租赁期限的长短显然因租赁目的不同引起。最后, 尽管未改变房间结构并享受宾馆提供的服务,也不能视其为宾馆居住客人。长包房与办公楼租赁实质并无差异,因此不应因出租方为宾馆而改变其租赁实质。
另 外,各地税务机关也有具体规定,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青地税发[2003]166号)规定:对宾馆、酒店等从事长包房业务的,凡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包房业务为长包房业务,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1)合同约 定包租半年以上的;(2)挂牌用于办公、经营的。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长地税流字[2000]109号)规 定:如果包租者单纯为了住宿,对宾馆应按"旅店业"征 收营业税,对包租者利用包租的房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 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相应房产税实行从租计征。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30号)规定: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 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件(粤税发[1991]403号)规定:旅馆的房租收入、仓储业的仓储租金收入,是属营业性的业务收入,这种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对旅馆 业、仓储业的房产,仍按其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可见,各地要求不尽一致。纳税人在处理该项业务 时应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正确纳税,减少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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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01
营业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追问

我们是酒店,出租的房屋是别人的,我们公司只收房主租金15%的佣金

追答

房屋跟你们酒店什么关系?酒店没产权?意思是你租来后房东又出租?你这关系。。。

你酒店属于牵线搭桥的中介?

追问

不是,我们还有一个房产公司,

有房主委托我们帮她出租房子,收来的房租都交给房主,我们只收中间费用

追答

那还是中介啊。交营业税。你这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出口货物。销售货物等。

追问

哦明白了!谢谢您

追答

请点一下采纳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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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11-06
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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