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急需解答!!

案例一:李某走进某服装店,一眼看中一件皮衣,看其标价10000元,便问售货员8000卖不卖。售货员立即认识到错误,因为店主叫她标价1000元,只因她失误而错写成10000元。现在有人还价8000元,该不该卖呢?售货员犹豫不决,就到后堂问店主;店主叫其卖,于是售货员就以8000元的价格将皮衣卖给李某。李某买走皮衣后,来到另一家商店,偶然发现一模一样的皮衣仅卖780元,于是返回某服装店要求退货还款,或者至少退还7000元(即愿意以1000元购买)。但是,服装店售货员和店主以种种理由拒绝李某的请求。李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支持其要求。
问:
(1)本案中双方买卖皮衣的合同效力如何?
(2)李某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要求:依据问题给出答案并说明理由。

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要求店方归还多支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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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3
解答如下:
(1)双方买卖皮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1000元的皮衣卖8000元,明显显失公平,依据为《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如果协商不成,李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由服装店返还价款,李某返还大衣。
第2个回答  2012-06-03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中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是合同显失公平。在卖方不愿退回钱款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诉至法院,请求裁定购买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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