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1
一、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城市雕塑、园林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 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 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 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 企业业绩证明;
(八) 其他文件、证明。
五、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
六、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七、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八、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一)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 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 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作项目的。
九、村镇兴办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