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暂估价远高于市场价,签订合同时,合同内规定综合单价按投标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而结算时,甲方以远高于市场价为由,要求按照考察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是否合理

不合理,暂估价是甲方做工程预算时的价格,无法律约束力。
合同内规定的价格是双方签署时认可的价格,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就必须按 合同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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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07
合理
正因为市场价格不确定,所以招标文件中将其按暂估价列入,结算按实际价格结算,这是常识啊,也是暂估价的用途。作为承包人实际也没有任何损失,因为投标报价时不允许对暂估价进行优惠下浮的。追问

但是在合同中规定了按照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而不做调整,这样岂不是违背这个条款

追答

前提是载明的暂估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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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6-04
不合理,依据签订合同时的合同内规定:综合单价按投标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重新报价的需要甲方合同预算部门重新认价。
第3个回答  2012-06-04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达到限额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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