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社会救助标准计算方法

如题所述

(1)按成年劳动者人均纯年收入来确定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按照这种方法,如果某个劳动者的纯收入仅相当于成年劳动者人均纯收入的一半,该劳动者及其扶养的家庭便属于贫民和贫民户,都属于社会救助的对象。这种方法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洲主要国家贫困户占全国家庭数的比例分别是:爱尔兰23.1%,意大利21.8%,法国14.8%,卢森堡14.6%,丹麦13%,联邦德国6.6%,比利时6.4%,英国6.3%,荷兰4.8%。
(2)以恩格尔定律为标准来确定最低生活标准。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发现,根据一个家庭食物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大体可测定该家庭的生活水平:如果食物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很大,这意味着该家庭的生活水平很低,收入只能供维持现有生产力水平下的最低生活;反之,如果食物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很小,则意味着该家庭用于满足其他生活需求的收入很多,生活比较殷实。这种食物支出占家庭收人的比例与家庭生活的富裕状况成逆比的情况,被称作“恩格尔定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有的学者依据“恩格尔定律”,对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如下的分类:饮食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达到59%以上的,属于生活贫困家庭;饮食支出占家庭总支出比例在50%—59%之间的,属于勉强度日家庭;饮食支出占家庭总支出比例在40%—50%之间的,属于小康生活家庭;饮食支出占家庭总支出比例在20%-40%之间的,属于富裕家庭;饮食支出占家庭总支出比例在20%以下的,则属于极其富裕家庭。
以“恩格尔定律”为标准来确定最低生活水平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美国就是依据这一原理确定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即“贫困线”的。1963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美国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即维持最低生存标准的贫困线。其贫困线的划分依据是,凡是饮食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1/3以上(包括1/3)的家庭便属于贫困家庭,可以得到国家的救助。但因计算饮食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在实践中欠缺操作性,其实际确定贫困线的方法是以家庭全年收入与最低食品消费支出的倍数来确定贫困家庭的:凡家庭年收入低于最低食品消费支出3倍的,均属贫困家庭。美国政府每年根据食品价格公布一次贫困线标准。如1994年美国联邦政府规定的贫困线为:一人家庭全年收入不超过9200美元,二人家庭不超过12300美元,四人家庭不超过15150美元。按照这-‘标准,美国在1994年尚有12%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人都是社会救助的对象。
(3)“基数”方法。这是北欧国家普遍采用的确定最低生活水平标准,从而决定社会救助对象的方法。这一方法一般是用一个“基数”代表最低生活标准。所谓一个基数,是指保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的金额。如瑞典把独身退休者享有的普遍退休金,规定为一个“基数”的96%。因此凡收入低于独身退休者享有的普遍退休金的25/24的均属社会救助对象。
(4)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确定的方法。有些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也制定了其确定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方法。如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在工业化国家,所谓最低生活水平,是指收入相当于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的30%的家庭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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