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出租权经营权到期,政府可以强制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扩展资料:
第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暂时没有要求个体户出租车收回公司相关的要求。但出租权经营权到期,政府可以强制收回。
我国经营权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是对两权分离中经营权的内容的扩大,因为它包括了国家所有权分离的经营权和一些特定行业的经营权。
出租权经营权到期,政府可以强制收回。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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