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报告正常吗

如题所述

基于以下理由。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是很正常的:
1、投资公司需要对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做出的评价时,当然愿意选择并使用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2、只有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对投资公司才有参考意义。
3、投资公司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认为某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符合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要求,指定该律师事务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这是无可非议的。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因为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合法的执业范围,因此,所有的律师事务都是有资格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具备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能力的。
第三、要求投资公司对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能力,是不现实的。
第四、委托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委托人,是投资公司还是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这是由投资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和关心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委托人是谁。
第五、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自己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但是,如果投资公司对认为当事人自己自行委托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缺乏应有的诚信度和和适格的业务水平,那么,当事人自己自行委托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公司一般是不会作为自己的决策参考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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