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警察岗位政审要求

如题所述

警察岗位政审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行超过30岁。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的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扩展资料: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1、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3、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扣,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4、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5、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公安部官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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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5

警察录用政审审什么?主要是考察本人的德智:考察工作应当在遵循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以考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

考察主要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相关情况。

权威的,可以看看当地警察报名、录用等的相关规定,举例浙江省的,详见加粗部分内容。

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并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考察工作应当在遵循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以考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

考察主要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于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通过函调或委托外交、教育、侨办等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前,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实际居住地进行考察公告。考察期间,对有关反映或举报,招录的公安机关应认真核查。在考察期限内要作出考察结论,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条 考察对象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人民公安事业奋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察对象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务员考察录用条件的;

(二)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在高等教育期间被开除学籍、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构成犯罪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因违反纪律、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被处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团)察看未满三年的,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或者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未满一年的;

(五)曾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或者曾参加过涉黑涉恶、黄赌毒违法犯罪团伙,或者参加过邪教非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过认定或处理的;

(六)本人或者配偶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七)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和政审,录用后可能对人民警察队伍忠诚可靠有危害的;

(八)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清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察对象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监所服刑、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

(二)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或者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三)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证据证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涉嫌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且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接受起诉、审判,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6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考察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向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二)向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三)同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提出考察结论意见,填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表》,招录的公安机关对考察情况进行审定后作出考察结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保存备查。《录用人民警察考察表》必须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论仅作为报考本次岗位是否录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其他反映或举报且有具体事实的,招录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第十六条 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条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和共同生活的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2008年4月9日发布的《浙江省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2个回答  2019-06-08


  一,政审只要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家庭(直系血亲)没有犯罪就可以。 
 二,政审:指政治审查 
 1,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 
 2,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 
 3,有些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 
 4,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 
 三,政审标准:  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追问

赌博行为,直属家属被罚款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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