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一般来说首先应当由女儿扶养。《
婚姻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以首先应当由子女扶养老人。但《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由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另外,《
继承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既然孙辈可以代位已经去世的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也应当代已经去世的父母赡养祖父母,这是人之常情。
因此,部分儿女先于父母去世,健在的子女,与已经去世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孙辈,以及其他儿孙,都有赡养或者说扶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