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现在一方死亡。子女要求继承的问题。

请教一个司法案例:甲与乙2005年离婚。离婚时只对80万债务以及部分房产进行了划分,剩余3套房屋未做分割。2007年甲方死亡。2012年甲乙的子女丙丁(只有2个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问题。
1.子女是否只能申请继承1/2的财产,而不能要求财产分割?(法律关系身份确认)
2.现在该3处房产面临拆迁,其中2处房屋都属于98年以前的无证房屋(按照当地的拆迁条例;98年以前的无证房屋按照有证房屋补偿,3套房屋中无证的2套还未签订拆迁协议,不知道补偿费用,因此暂时无法确认补偿金额),假如丙丁起诉,诉讼标的该怎么确认?(是按照无证房屋120元/平方,还是按照有证房3200/平方计算)。假如为规避立案费用按照120元计算标的,法院能否以标的产权或金额不明确而不予立案?
3.假如乙拿出另外一份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婚姻机关登记备份的那份离婚协议?
4.假如乙方提出甲乙双方虽离婚,但在一直生活在一起,且甲方在生病期间一直在照顾甲方,离婚性质属于假离婚。丙丁是否能够继续申请继承。
——————上述的问题请达人回答一下——————最好有援用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

一、三套房屋未作分割,因此并不能排除乙的所有权。如果乙要主张该三套房屋的权利,应先分割再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子女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对于房产而言,可以分割,如果不能分割则可判由其中一人所有,同时向另外一方进行补偿。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因为三套房屋性质都没拆迁,也没有实施拆迁补偿。所以在补偿前起诉时房屋分割起诉。如果起诉前该房屋被拆迁了,实际进行了补偿。补偿款为继承财产,此时才可以分割补偿款为由提起诉讼。
四、如果新出现协议和原备案协议有冲突,除非证明登记备案协议因欺诈胁迫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违法等而主张无效,否则新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离婚采取登记方式进行。一旦登记离婚,则发生登记的效力。即就是能够证明离婚时是假离婚也不发生自动复婚的效果。因此最后一个问题,该乙不能主张婚姻离婚后继续存在。不得以此主张继承。追问

假如3套房屋均属于甲乙双方在婚育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一企业名下,企业法人为乙,离婚后,未分割,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离婚不久乙以个人名义向A借款。现在A向法院起诉:按照《独资企业法》规定乙向A的借款应为夫妻共同财务。法院是否支持。这里是否要考虑到乙向A的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是,由谁举证。 也就是说:夫妻公司,离婚后未进行财产分割,非法人一方是否对法人方离婚后的个人债务承担联带责任。

追答

离婚后乙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与企业和甲无关,不能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企业债务必须是以企业名义借贷或者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债务。
假设,乙以企业名义借款,而实际上用于个人事务,这时如果出借人A有权要求以企业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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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31
先确定双方名下的财产,然后再开始继承。
第2个回答  2012-05-31
1、子女有权继承父母任何一方的财产,有义务偿还父母的债务!
不会

4、子女可以继承!
第3个回答  2012-06-01
前提是甲没有留遗嘱
1:子女能要求分割甲与乙分割后的那部分遗产,但乙有三分之一继承权,子女能各分甲的三分之一。3套房屋当时没分割,属于乙跟甲的共同财产,先一分为二,一半归甲,一半归乙。然后再分割甲的那一半,子女各得到甲的那份的三分之一,剩下甲的那三分之一归乙。
2:不会,三套分开计算。也就是两个按无证,一个按有证。(这个我不是太清楚,个人感觉)
3:不能,公共机关的证据效力最高。
4:能,甲乙的离婚在法律上成立。分割时可以考虑乙的付出多分一点,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律没有规定要多分。追问

晕,先离婚,后死亡啊。乙那有继承的权利。

第4个回答  2012-05-31
子女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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