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

如题所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
      的通知》(陕发〔2021〕1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我市户籍居民和已办理我市居住证的非我市户籍居民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0.7%缴纳(含生育保险费0.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三)缴费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户口或居住所在地,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或通过档案托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审定的缴费额,经税务部门一次性缴清全年度医疗保险费。
      2.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
      (四)大额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含退休人员),按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五)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组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1月1日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军队转业干部及退役人员的军龄、符合规定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折合年限、流动就业人员异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下同),其退休人员身份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按相关要求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再进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
      (六)缴费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最低缴费年限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医保经办机构退休认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按年申报并继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经医保经办机构退休认定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度缴费基数计算,费率按8%计算(适用阶段性减征),不划拨个人账户,不补缴大额医疗保险。
      三、医保待遇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止缴费三个月内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不设置等待期,按照缴费所属期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中断参保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应一次性缴纳当月至12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参保的应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待遇期开始之日起180天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规定的急救抢救及意外伤害除外),可使用个人账户就医购药;满180天的,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满一年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职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划拨个人账户资金;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划拨个人账户资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中断参保。自本意见实施起,出现中断参保又续保的,按照首次参保对待。中断参保期间,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断参保。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止缴费后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期超过三个月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3.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中断参保的情形。
      四、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未及事宜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如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本意见中相关政策标准随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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