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广东殡葬管理条例
xx广东殡葬管理条例
xx年广东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 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 是殡葬管理的机关,应切实加强,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
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工作。
第四条 各级 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的 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的规划和措施
(三) 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 ,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 有关殡葬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土葬的宣传教育。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土葬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的需要。
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
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
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
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 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 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
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 区。土葬 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
1瘠地建立公墓,集中理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理葬。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与
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
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运入广东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 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
的 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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