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区别

如题所述

_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同:服务内容不同;购买主体不同;承接主体不同;实现政策目标不同。
1、服务内容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包括两部分: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
2、购买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类;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则更加细化,服务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主体则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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