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交通法规新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

南通交通法规新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 3.5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3.5.2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综上所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该标准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该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对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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