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乘飞机,请教哪些物品不能带上飞机?

如题所述

一、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如下:  

1、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3、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等。  

4、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3)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5)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8)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5、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二、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  

1、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1)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2、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3、其他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三十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七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第六十六条  供运输旅客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必要设施,为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良好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安检常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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