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法人和举办者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人和举办者(股东)的区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数量不同。

举办者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

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且仅有一人。

二、民事能力要求不同。

举办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还受到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等因素影响。

三、权利不同。

举办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

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四、责任不同。

举办者具有: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来源主要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所做出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举办者和法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是不同的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百度百科-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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