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实际上的无权代表行为,就是已经丧失代表公司做出法律行为的权利,仍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为善意(就是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限签订该合同)的话,一般这个合同就会认定为有效,可以参照法条如下:
1、民法通则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合同法50条,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综上,如果相对人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已经丧失权限,该合同有效,反之就无效。
追问谢谢你,那请问他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追答法条已经列出来了,还没看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追问不是, 你没明白我的意思,你列的三个法条都是在说合同的效力问题,我现在想知道的是如果能提请有关部门对他进行处罚的话,处罚的法律依据具体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条?
追答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只有表见代理和这种情况相似,这些发条只是支撑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不是惩罚性条款,能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就行了,有效双方就按合同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三章,列出很多情形),如果确定合同无效,那就双方不用履行合同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