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
人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它的主体必须是全体人类。正如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从理论上讲,只要是人,都应该享有人权,人人如此。
第二,它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一直是人类孜孜追求的目标。从人权的角度讲,自由就是让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平等就是使人享有相同的地位、权利和尊严。在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中,人权的规定都是指向自由和平等的,都是对人的存在和价值的普遍肯定。
简单地讲,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之所以是人权,因为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离开了人权,人类就无法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人类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象征。
人权观念的产生
人权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在
古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人权的思想萌芽,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也产生了向往大同的人权理想,但这些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现代人权概念是反抗封建国家压迫、专制、特权和等级制的产物,它是由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第一次提出来的。
300多的来,人权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历史发展。
第一个阶段是资产阶级人权的产生和实践。在17—18世纪,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和
法国大革命以后,资产阶级把人权概念转变为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人权理论非常美妙,但在实践中,
资本主义制度限制了人权价值的充分体现。法律上的平等是以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内容的,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封建的世袭的特权,从本质上讲,这种人权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19世纪中期,以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产生为标志,人权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反映了人类追求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的美好愿望。但要实现人权的真正理想,首先必须推翻一切剥削制度,实现
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代表了
无产阶级解放的全面要求,是人权思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使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享有了广泛的基本人权,这使人权概念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深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