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现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离职,按照劳动合同里条款需要支付违约金。而现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我在网上看到很多的网友提到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这个在劳动合同法条款里面是没有这一规定的。不知道这么多网友得此评论是以什么为依据?
刚才又看到网友说劳动合同法属于特殊法优于劳动法执行,请问这是否有明确的条款说明呢?
还有就是一直没有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里是否会有这种条款呢?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原有合同继续履行,而如果这样继续履行的话又会冲突劳动合同法。关键是有冲突抵触的地方以什么为准?